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浙江公务员 > 考试信息 > 考试政策 >

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进入阅读模式

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7-11-15 14:41:37| 来源: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第十三条 考察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向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等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二)向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三)同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个别面谈;

(四)查阅考察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当提出考察结论意见,填写《录用人民警察考察表》,招录的公安机关对考察情况进行审定后作出考察结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保存备查。《录用人民警察考察表》必须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调查人、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结论仅作为报考本次岗位是否录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其他反映或举报且有具体事实的,招录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可会同招录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第十六条 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条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和共同生活的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转任、调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其考察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2008年4月9日发布的《浙江省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原标题: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

1 2

(责任编辑:gaoyq)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