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违法违纪或者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障
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总体薪酬标准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按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合理确定(不含五险一金),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特殊、专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根据岗位风险,为警务辅助人员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三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为具有一定工作年限,且年龄和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需解除劳动合同的警务辅助人员提供转岗就业帮助。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面向特别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警务辅助人员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第四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警务辅助人员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省司法行政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http://gat.sc.gov.cn/scgat/c103407/2021/1/6/e0268bd75c6d43dd94450332011f619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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