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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情况不同,第一审和第二审的任务亦不同,法律对合议庭的组成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202条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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