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录人数、范围、程序和条件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青海省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经批准,全州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7名。
2004 年公开招考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考核政审、审批录用的程序进行。报考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男性身高 170CM 以上,女性身高 160CM 以上,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裸眼视力 4.8 以上),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测评项目和标准》规定的其他身体条件,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年龄在 28 周岁以下( 197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同时还需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见 2004 年 7 月 9 日青海日报第 7 版)。每个职位报考人数不满 5 人,形不成竞争的,原则上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有关从优待警的决定精神,一等功荣立者子女在总成绩中加 6 分。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特级优秀人民警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获得者子女在总成绩中加 10分。
二、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2004 年7月31日—— 8月2日
2、报名地点:州人事考试中心(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报名手续:报考者每人限报一个拟考职位。报名时须交验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学历证明 ( 毕业证或学校出具的证明 )、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本人近期免冠 1 寸照片 4 张。
4、考试时间:2004年9月11日——12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考试复习资料由考生自行到省人事厅或省公安厅购买。
三、笔试内容及笔试、面试所占成绩比例
笔试内容为:申论(占笔试成绩的25%)、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的25%)、计算机应用(占笔试成绩的10%)、公安基础知识(占笔试成绩的40%)。笔试成绩占考生总成绩的40%。面试工作由省公安厅、省人事厅负责,面试成绩占考生总成绩的 60%。
四、体检
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根据考生总成绩,按拟录用职位1 :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人员予以淘汰,不足部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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