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进行登记。
1.医疗废物收集: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说明。
2.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医疗机构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3.医疗废物处置: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4.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要求: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①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②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③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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