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口素质是关键。婚前医学保健、产前(孕期)医学保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是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三大屏障。结婚、生孩子,是个人的事,也是社会的事。所以婚前检查显得尤为重要。所以,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母婴保健法》。
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①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②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③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很多人这时候有疑问了,那如果检查不过关怎么办,该法规定:
①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③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总之我们要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执业,加强出生缺陷防控,降低出生缺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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