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那么你知道其他各事项的审查、批准应向哪些部门申请吗?现对卫生法规中的不同部门的职责做以下总结:
一、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3.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3.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5.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4.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6.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7.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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