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死的权力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不过大家应该也很清楚我们国家并不允许实施“主动安乐死”。那有的人可能就会很疑惑,帮助承受痛苦的人结束痛苦,幸福的死去,这不是挺好的嘛,为何不被允许呢?是因为,“安乐死”虽然听上去是很人道主义的,但是深度剖析的话,其实“安乐死”涉及到很多伦理争议。
一般来说“安乐死”分为两大类:一是“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二是“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从伦理方面来讲,公民在遭遇非常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很可能导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更何况,“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结束他人生命是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的,也很有可能会造成医学发展的停滞不前,一有治不好的疾病便施行“安乐死”,那便不会有所谓医学难题等着人们去研究去攻克,医学又如何前进。这些都是“安乐死”会带来得可以预见的危害。
虽然我们并不能一概而论,“安乐死”一定是不好的,有争议便代表着他利弊兼具。现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而我国对于“安乐死”还是持反对态度的。对于“安乐死”的病人来说,虽然医学水平已回天无力,可是病人不但有呼吸和心跳,并且大脑的功能完好,用“安乐死”的方法,就相当于人为地让这些病人死去,在缺少法律和社会伦理支持的今天,医生为满足病人的作法无异于“杀人”。从我国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现行的一些法律障碍来看,我国无论在医疗技术、医生的职业道德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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