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是将自身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的行为,但是献血也是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下面就跟着中公卫生人才网的分享来了解一下献血法的相关内容。
一、无偿献血制度
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3.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二、献血管理部门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3.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5.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三、血站
1.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4.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四、法律责任
1.《献血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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