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医疗卫生招聘 > 备考资料 > 卫生政策法律法规 >

2020卫生法规考试资料:中医药条例进入阅读模式

2020卫生法规考试资料:中医药条例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20-08-20 11:01:59| 来源:中公卫生人才网

2020医疗卫生招聘考试火热开启,为方便广大考生积极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中医药条例的相关知识归纳总结,预祝各位考生旗开得胜。欢迎关注中公卫生人才网,获取更多考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已经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目的: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模拟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明确规定,对在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机关是

A.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B.各级医疗机构

C.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D.各级人事管理部门

E.各级科技管理部门

1.【答案】C。解析:第7条规定,对于在边远地区的有突出贡献的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奖励。因此选C。

以上是对中医药条例的考点总结,你掌握了吗?希望本篇内容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ylws_lm)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55841255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kefu@off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