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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生法规的学习过程当中,血站管理办法是我们需要重点掌握的一个内容。我国实行什么样的管理制度?血站法律职责又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
首先,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而对于血站的管理,我国血站的法律责任是这样规定的: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2)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3)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
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4)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2.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2)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3)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4)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5)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
测的;
(6)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7)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8)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9)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10)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11)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12)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13)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14)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15)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16)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4.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顾完这节的主要知识点,下面,我们通过一道考题来看看对于这节知识点是如何考查的。
1.【单选题】国家()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A.不批准
B.批准
C.可以批准
D.有计划批准
【答案】A。解析:血站管理法规定,国家严厉反对以营利性的脐带造血干细胞库的特殊血站,故A错。
以上是对血站管理法的考点总结,你掌握了吗?希望本篇内容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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