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医疗卫生招聘 > 备考资料 > 卫生政策法律法规 >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入阅读模式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8-11-05 17:12:09| 来源:

编辑推荐全国招聘信息汇总医疗招聘考试资料医学招聘考试历年试题

编辑推荐2018医疗卫生考试菁英会员培训课程

编辑推荐2018医疗卫生考试PLUS会员讲练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牢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内容,顺利通过考试,中公教育医疗考试研究院的专家特为广大考生做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的放射诊疗工作,会在人员、设备以及备品上有所要求,现陈述如下:

一、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二、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三、应当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以上资料为中公卫生人才网为大家整理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总结,希望大家认真复习。

相关文章: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资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总则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资料:献血时规章制度

(责任编辑:ylws_ljw)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55841255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kefu@off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