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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入阅读模式

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7-12-21 18:36:19| 来源:

编辑推荐 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卫生法规可见于多种考试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经常出现在考题当中。掌握好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能够帮助我们快速准确地做题。在卫生法规里面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时间和使用总是会搞混,所以在这里中公卫生人才网向大家列举出来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时间不同和针对不同的人如何使用,就会快速做出题目。针对这个问题,中公卫生人才网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一起看一道题目:

1.【单选题】医疗机构中对麻醉药品处方的保存时间至少是:

A.2年 B.一年

C.3年 D.四年

【答案】C。解析: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可以看出,这一类考题都是以直接提问的形式出现的,属于一种记忆性题目,所以只要知道麻醉药品的处方保存时间,就可以选出正确答案。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十九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以上便是今天中公卫生人才网分享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知识点进行总结,更多卫生法规考题请见中公卫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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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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