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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商法进入阅读模式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商法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7-03-22 13:49:47| 来源:医疗卫生人才网

中公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被保险人自杀。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依此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曰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_杀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以上是中公卫生人才网整理的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更多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请关注中公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栏目!

(责任编辑:马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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