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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法规》第四章:药品经营管理进入阅读模式

执业药师《法规》第四章:药品经营管理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20-07-22 18:10:31| 来源:中公医考网

31.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资质要求为:相关专业学历/药学职称。

32.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资质要求为:中专/初级。

33.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员资质要求为:高中。

34.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调剂人员资质要求为:中药学中专/中药调剂员资格。

35.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资质要求为:执业药师。

36.质量管理岗位和处方审核岗位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37.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38.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39.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40.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41.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42.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

43.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44.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

45.中药饮片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

46.企业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近效期、易变质和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

47.药品零售企业质量对可疑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并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保留相关记录。

48.药品零售企业拆零销售期间,应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要向患者提供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49.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50.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禁止性经营行为中,不得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不得以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或赠送药品;不得不经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直接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销售药品;不得向非连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51.药品零售的禁止性经营行为中,不得购进销售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销售处方中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品种;不得单味零售罂粟壳;非定点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销售米非司酮(含仅用于紧急避孕或用于治疗子宫肌瘤的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52.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分企业对企业(B-to-B)、企业对个人消费(B-to-C)、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线上与线下联动(O-to-O)。

53.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上销售。

54.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

56.办理进口备案时,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满12个月的不予进口备案。

57.非处方药目录遴选、审批、发布的部门为国药监。

58.国家根据药品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乙类安全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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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宝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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