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包括:(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和监督处罚,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核发,价格监管。
19.卫生健康部门职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目录;卫生、应急、健康、计划生育、医院。
20.中医药管理部门职责:拟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中药、民族药。
21.医疗保障部门职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救助,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招标采购。
22.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责:工业产业、食品医药、管理、互联网(广告)、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和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2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人社保险,职称、职业资格。
24.商务部门职责:药品流通。
25.海关职责:进出口。
26.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职责:药品宏观经济。
27.公安部门职责:犯罪案件侦查。
28.医疗保障部门职责:医疗保障,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招标采购。
29.网信办职责:互联网广告管理。
30.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职责:媒体广告。
31.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职责:检验、标定、研究。承担药品、化妆品等产品严重不良反应,由包装材料与容器引起的相关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事件以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原因的实验研究。
32.国家药典委员会职责:编写药典、制定修订药品标准。
3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职责:药品审评。
3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职责:现场检查、有因检查。
3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职责:不良反应、参与拟订、调整非处方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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