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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11:26:27| 来源: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县(区)、开发区卫健局、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南府办〔2020〕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夯实我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现就做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

全市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即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二、实施时间

自2020年6月1日起,各县(区)、开发区全面启动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管理模式。

三、开展聘用工作

(一)聘用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平稳过渡,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已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中聘用,确保原有乡村医生队伍总体平稳过渡,同时将空缺的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聘用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遵纪守法,遵守医师执业道德规范。

2.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乡村医生资格。

3. 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有特殊专长的可以放宽到70周岁以下(女性65 周岁以下)。

4. 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

5. 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服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配。

6. 聘用后必须专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7. 符合上述条件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聘用:

(1)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

(2) 具有2年以上农村卫生工作经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的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

(3) 符合条件的女乡村医生或本乡村户籍的乡村医生。

(4) 年龄在45周岁以下。

8. 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中专)毕业后,协议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聘用到村卫生室执业。

(三)聘用程序

1.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乡村医生配备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计划,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后,统一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和招聘程序等,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2.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岗位及相关资格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聘用人员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的乡村医生名单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四)聘用管理

1. 实行规范化管理。村卫生室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从聘用人员中择优聘任,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聘任时应综合考虑其从业资格、从业年限、年龄、业务水平、医德医风和群众满意度等因素,具备条件者优先考虑。对所有聘用的乡村医生必须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2. 实行绩效考核管理。聘用后的乡村医生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其福利待遇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南府办〔2020〕20号)相关规定执行,乡镇卫生院应为聘用人员及时建立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52号)精神,制定适合本辖区的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3.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退出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终止各项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

(1) 一个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

(2) 不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3) 一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达30天。

(4) 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

(5) 受刑事处罚。

(6) 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其它情形。

四、落实相关待遇

(一) 落实基本工资。按照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补助标准及时核拨乡村医生基本工资,原则上乡村医生基本工资应按月足额发放。

(二) 落实绩效工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治疗收入,则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增量。原则上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及增量部分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后,按月或季度发放。实行“乡聘村用”后,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驻村医疗机构,不再为独立法人单位,乡村医生原有各项补助经费直接核拨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绩效管理。

(三)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为乡村医生办理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四) 购买医疗责任险。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为乡村医生统一投保医疗责任险。

(五) 明确资金筹措渠道。乡村医生基本工资补助、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以及医疗责任险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开发区全额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核定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人数,由同级财政部门测算资金总额并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资金拨付至县区,县级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及本级配套资金拨付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 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293号)规定:“已取得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尚未取得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该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自2020年6月1日起将自动终止,统一执行新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新旧政策衔接,做好宣传解释、培训指导和参保续接工作。其他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全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方案、通知,协调市级人社、财政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审核人员资格,办理聘用人员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指导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协调县级人社、财政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完善本辖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共同核定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人数。负责做好乡村医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及待遇支付工作,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培训指导和政策衔接。

(三)医保部门

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负责做好乡村医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及待遇支付工作,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培训指导和政策衔接。

(四)财政部门

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负责将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所需资金按比例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及时审核各级财政投入金额,足额安排,及时核拨。同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六、相关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将乡村医生“乡聘村用”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医改目标任务,认真研究,严密部署。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各县(区)、开发区务 必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乡村医生的聘用工作。

(二) 加大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到乡村医生理解,全社会支持。要注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坚决消除为解决乡村医生身份待遇问题而引起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坚决杜绝无正当理由不聘用原在岗乡村医生而引发的群体上访问题,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 严格执行纪律。各级各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审核标准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不具备聘用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违规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不予认可,已上岗的人员,必须解除聘用协议,坚决予以清退,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______县(区)乡村医生聘用合同(参考范本)

2. ______县(区)乡村医生聘用人员信息表

3. ______县(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资金测算表

4.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宣传问答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9日

原标题:关于做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jw.nanning.gov.cn/tzgg/t4355159.html

(责任编辑:梁希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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