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 省级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后6个月内组织GMP认证;药品生产、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试行标准期满前三个月转正;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受理其该品种的申请。
5~6 参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7~9 参见《价格法》第三条。
10~11 参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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