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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总则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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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16:29:58| 来源:中公医考网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1.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2.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3.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4.医技人员: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5.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6.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总则由提供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及中医助理医师考试的中公医考网整理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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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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