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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药事管理与法规学霸笔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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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14:07:22| 来源:中公医考网整理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正在备考中,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及时备考,中公医考网小编推出《2017年执业药师学霸笔记》栏目,希望同学们能够认真学习,同时本节目在微信公众号上每日同步发布,同学们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zgyaoshi,回复“学霸笔记”在微信公众号上阅读。以下内容为2016年执业药师学霸笔记药事管理与法规的相关内容,请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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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大纲框架

细目

要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

1.法律适用

消费者的界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2.消费者的权益

(1)安全保障权;(2)真情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取赔偿权;(6)结社权;(7)知识获取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3.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4.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5.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的途径

(2)争议解决的特别规则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护。

【小贴士】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真情知悉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获取赔偿权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权

【小贴士】《消法》第29条规定: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9.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1)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小贴士】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4.提供信息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5.真实标记的义务

6.出具凭证义务

7.保证质量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义务

9.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权力的义务

11.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信息的义务

12.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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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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