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
资格

药师
资格

卫生
职称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医学考试 > 临床执业医师/助理 > 备考资料 > 基础医学综合 > 卫生法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入阅读模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7-05-05 15:08:47| 来源:中公医考网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中公医考|网编辑整理;

  (三) 诊疗科目、床位;

1 2 3 4 5

(责任编辑:张妍)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6-906-10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kefu@off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