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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10:14:00| 来源:中公教育

3.在很多作家眼里,数字版权更像是一笔永远搞不清楚的糊涂账。《南渡北归》的作家坦言,“出版社如何运作图书的数字版权,我们完全不清楚。”在他看来,作家的任务就是专心搞创作,对于图书营销、版权交易大多会直接交给熟悉的出版社负责。像他一样对数字版权知之甚少的作家不在少数,他们大多用“盲目”这个词来形容自己在处理作品数字版权时的状态。让作者对数字版权忽视的另一个原因也在于从这方面获取的收益极度“微薄”。有作家曾经尝鲜式地和某数字出版网站签订了数字出版协议,可以让自己的部分作品以章节的形式在其网站连载,通过让消费者点击购买获取收益,然后再分成。结果几个月下来,也就得到了千元左右的收入,这比起相同的一本书纸质出版的版税收入相差十万八千里。更让这位作家感到惊诧的是,这个新媒体出版网站,最后竟然神秘地消失了,再也找不到了。“所以我现在也是不敢轻易尝试了,别到时候既没挣到版税,反而让作品被大量盗版传播,那就得不偿失了。”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总编辑助理甄强在谈及传统出版社对于数字版权的保护时表示:“毕竟在未来很长时期内,传统纸质图书出版仍将是出版社的命根子。”外研社从2005年就开始探索数字出版业务,从2008年开始在数字出版方面有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外研社已经在学校英语教学、外语学术研究以及图书馆数字资源库建设方面颇有建树。但外研社对于和其他新媒体机构合作仍抱有谨慎的态度。“我们无法对这些数字出版企业产生充分信任,看不到清晰的盈利模式,也无法获得品牌的认可,所以根本不可能拿着出版社的核心利益冒险。”甄强表示,实际上已经有多家数字出版企业找到外研社,商谈合作数字出版事宜,但最后都不了了之。在他看来,传统出版社对于数字出版合作有浓厚的兴趣。“数字出版的发展好比一个U形曲线图,谁都知道它的未来,但如何让出版社看到U形曲线经过底层之后的快速发展势头,才是吸引他们的最关键因素。”甄强表示。

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电子书等许多数字出版业务都面临版权问题。由于数字期刊著作权主体是海量的,一对一的获得作者授权的方法是不现实的,会导致出现疏漏授权和授权不真实的现象。网络原创文学面临的盗版侵权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网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网站和网站之间未经许可的转发和盗用;由搜索引擎未经网站许可便无偿链接,或以某种如“贴吧”的形式转载原创网络作品。对于此类问题,网站和作者本人都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对数字版权的认识淡薄。电子书提供商在与出版单位签署电子书内容预装或下载协议时,在版权问题上可能遇到如下问题:在数字版权概念尚未出现时,出版单位早期作品存在数字版权模糊现象,不知道数字版权归属于出版社还是作者本人,出版社越权签署协议,造成事实侵权;而在数字版权概念出现后,作者没有授予出版单位数字版权,虽然电子书提供商不知道版权的归属,但为图方便仍与出版单位签订了协议,侵犯了作者的数字版权。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让数字出版侵权案件面临取证难、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版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数字出版发展的巨大瓶颈,缺乏可靠的版权保护机制,将阻碍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

4.在数字出版领域,完善相关版权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管网络也已经成为众多业内人士的共识。数字出版在版权法规方面应该有一个革命性的变革。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表示,目前数字版权保护在我国并无专门的立法,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但客观来说,目前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只是传统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延伸而已。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传播方式也出现了新的途径。网络传播的便利性、快捷性、广泛性、交互性和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几乎是颠覆性的革新。网络既是一种传播平台,又是一种传播技术和手段。传播介质的不同,注定网络著作权和传统的著作权法会发生冲突。我们的《著作权法》虽然经历了两次修订,但还有一些内容与现行社会的需求、技术的发展有一定差距。目前的《著作权法》有几个方面需要进行修订:首先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在北欧、挪威、瑞士这些国家的组织管理权可以延伸。如果不是会员的作者,使用者还有需要,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授权使用非会员的作品,这是为了保护非会员的权利人合法享有权利,组织同时会采取公告的形式寻找作者、权利人,把收取的版权费转付。但我们的《著作权法》却没有这样的条款,目前我国的数字版权、手机阅读或者是电子阅读器涉及到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如果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这些使用者、数字出版产业的生产厂商、渠道运营商就不能去传播。所以我们应该明确集体管理组织有延伸的权利,管理非会员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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