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察政审
由区考录办委托考生毕业院校或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或服务单位对考生进行考察政审。考生毕业院校或服务单位要认真做好考察政审工作,实事求是地作出考察结论,并在《西藏自治区2010年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考录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政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重点考察考生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方面的政治表现。已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今年我区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公开考录政审表可继续使用。
七、体检
(一)报考基层公安部门公务员,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须参加体检,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考生自理。对家庭困难的我区农牧民子女和城镇居民子女,凭民政部门或学校相关证明,免收体检费。体检由区公安厅负责组织实施。
(二)报考其他职位的考生不参加体检。
八、录用派遣
(一)确定拟录用人员
报考基层公安部门公务员职位体检合格的人员和报考其他职位笔试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二)资格复审和录用派遣
1、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人员,持本人毕业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政审表、准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到。区外院校毕业生还须持就业报到证。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报到时,区考录办对拟录用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按照考生报考去向进行录用派遣。其中,报考党群部门的由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录用和派遣手续;报考政府部门的由区公务员局负责办理录用和派遣手续。经复审,考察政审不合格、不符合报考条件、不服从组织派遣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
联系电话:0891—
附件:
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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