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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09:49:55| 来源:新疆人事考试中心

(二)资格审查应注意哪些事项?

参加资格审查要准备好以下的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资格审查地点参加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的,将取消面试资格,并根据面试入闱人员规定的比例,从本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员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无人员可递补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面试入闱人员须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复印件到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1.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答题的,须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旧)”及以上或“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5级(新)”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职位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职位表》要求执行。

2.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证明和志愿服务证书。

3.大学生“村官”需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部门证明。服务期未满的“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证明;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期满服务证书。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包括选调生、选派大学生、选派留疆战士、南疆乡镇招录内地高校毕业生等人员)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及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选调生、选派大学生、选派留疆战士、南疆乡镇招录内地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5.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中,人事管理权限在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须提供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须提供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6.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旅)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现役军人的子女须提供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旅)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7.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须提供援疆干部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8.新疆户籍人员配偶或子女须提供相关人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9.报考面向工人职位的人员除提供职位要求的材料之外,还须提供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在生产一线工作满3年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10.报考面向农牧民职位的人员除提供职位要求的材料之外,还须提供农业户籍证明,以及户籍所在乡(镇)党委或政府出具的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六、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凡因身体等各种原因不适宜参加体能测评项目的(如孕期人员、伤病期间人员以及身体不宜进行剧烈运动的),不适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建议选择其他职位。

七、体检

(一)体检是如何组织的?标准是什么?

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详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网站)等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执行。

(二)对体检结果如果有疑问,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规定,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详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网站)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自治区、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报考人员进行复检。自治区、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缺职位,不再进行递补(后续考察、公示、录用环节,因不合格取消资格出现空缺职位的,均不再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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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丽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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