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优化自治区区级机关公务员队伍来源和经历结构,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自治区区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开展自治区区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地(州、市)及以下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主任科员以下及其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自治区设在地(州、市)以下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以及兵团师以下、中央驻疆单位地(州、市)以下机关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可报考。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
2.在地(州、市)及以下机关工作,已取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满3年(含试用期)。
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不超过40周岁。
5.报考人员现任职务须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职务层次范围。
6.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7.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工作经历和取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含试用期)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2.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未满规定服务期限的。
4.报考者不得报考与遴选机关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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