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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公安消防支队(地区消防监督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第136号局部修订,以下简称129号令)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以下简称143号令)以及部消防局有关通知要求,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正式资质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等管理措施(如政策调整,将按照新政策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管理
(一)申请时间:2018年10月1日起,工作日期间。
(二)申请条件:申请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满足129号令第二章相关条款要求(详见附件1),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2018年1月1日以来无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等违法执业行为记录;同时因未按标准检测维保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维保质量不符合标准等违法执业行为记录少于3次(即违法执业行为记录达到或超过3次的不能申请正式一级资质)。二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满足该级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需注册消防工程师总数要求(即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正式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分别至少需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0人、6人、1人;申请消防安全评估正式一级、二级资质的,分别至少需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2人、8人)。三是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正式一级、二级资质的,具有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操作员应分别不少于6人、3人,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操作人员至少占30%(即分别不少于2人、1人)。四是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相关要求(详见附件4)。五是注册消防工程师、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等从业人员在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为准。六是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同时申请两项以上资质的,除应满足129号令第二章相关条款要求外,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还应符合附件5中相关规定。
(三)申请等级:一是新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直接申请正式一级资质。二是已取得临时一级资质满2年或取得临时二级和正式二级资质时间合计满3年、符合晋级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直接申请正式一级资质。三是申请正式二级或三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无年限限制。
二、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
一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首次申请正式资质时需同时进行相应数量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二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受聘于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可以申请注册。三是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不需注册。四是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执业。五是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申请注册人员条件详见附件2。
三、临时资质续期工作要求
一是暂时达不到正式资质条件的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取得正式资质前,应当符合原资质申请条件,并在其临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二是现有临时资质有效期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续期申请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临时资质予以注销;续期后,临时资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到期后临时资质全部予以注销,逾期未取得正式资质的将不得再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三是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续期所需的条件仍按之前临时资质相关政策执行。四是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有3次(含)以上违反129号令第47条、第50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详见附件1)。五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在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暂不能进行注册,待临时资质转换为正式资质后,方可注册在该服务机构。
四、机构正式资质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申请方式
一是网上申请。正式资质和注册、执业网上申请。申请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申请注册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含续期、变更、补发等),可登录部消防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从网上提交申报资料(可在该系统首页右侧“操作指南”固定栏查看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等)。临时资质网上申请。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续期(含变更等),可在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官网下方点击“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或直接输入网址,登陆后从网上提交申报资料(系统首页办事指南栏目中可查看用户手册)。二是消防服务窗口现场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到市消防局东门南侧一层消防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号。窗口现场申请所需材料详见附件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网上提交申报资料的,须同时将相应纸质材料存档备查;到消防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的,须同步在网上录入相应信息。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市消防局予以受理,并将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五、常态化治理消防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
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执业质量、档案管理等的监督检查。要重点对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情况及检测质量进行检查,根据需要调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原始记录进行核查。对工作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既要检查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也要倒查消防技术服务弄虚作假、不规范、不尽责等问题,依法严肃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附件:1.129号令要求的正式资质条件及临时资质不予续期条件
2.143号令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条件
3.窗口现场申报有关材料(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
5.有关事项的说明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8年9月26日
(联系人:李东杰,宋雪涛,郝远;、5409、5415)
附件1:
129号令要求的正式资质条件
及临时资质不予续期条件
(一)129号令要求的正式资质条件相关条款(节选)
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第十二条 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三)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发。
(二)129号令要求的临时资质不予续期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一是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
二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3次(含)以上违反下列规定的:
1.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5.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6.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7.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
8.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附件2:
143号令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条件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二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附件5:
申请机构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场所权属证明: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权属证明复印件;属于租赁的,提供出租方权属证明和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三级资质的“维修用房”是指维修生产用房,包括维修车间、仓库,不包括办公用房、销售器材用房和宿舍等。
(二)关于仪器、设备、设施:应提供购置发票或固定资产台账等复印件,证明仪器、设备、设施等归其所有;依法需要计量检定、校准的设备需提供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消防专业车辆应属公司或长期租赁并要贴有标识;应填写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注明仪器设备的名称、配备数量、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检定或校准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等内容。相关资产证明材料、设备技术资料、计量检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无需提供消防设施检测“CMA”资质认定证书。
(三)关于质量管理文件: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级、二级机构,主要检查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原始记录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文件;对消防安全评估企业,主要检查过程控制程序文件;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三级机构的检查内容附后。
(四)关于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等)。部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提交由原服役部队颁发的《转业证》(自主择业)复印件,转业和复员人员按地方规定须有社保证明。
(五)关于取得多项资质:同时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正式三级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正式二级(一级)或消防安全评估正式资质等2项资质的,所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拟同时申请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同时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正式二级(一级)和消防安全评估正式资质等2项资质的,所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拟同时申请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同时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正式三级、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正式二级(一级)和消防安全评估正式资质等3项资质的,所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同时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正式二级(一级)、消防安全评估正式资质等2项资质所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和单独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正式三级所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
(六)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审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将由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开展。
(七)通过高级技能鉴定考试未领到职业资格证书的,以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查询结果为准。
(八)同一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多次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的,按一项业绩计算。
(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为三年。
(十)新的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和审批。
(十一)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二)窗口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要求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采用平装方式装订成册,封面上注明申请单位名称、资质申请类别、等级和制作时间。装订顺序依次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质量管理文件。其中,复印件须经申请机构或申请人员签名确认、加盖聘用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十三)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无需维修技能培训合格证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三级机构的灭火器维修质量管理应满足《灭火器维修》(GA95-2015)的要求。主要有:
5.4.1维修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专业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4.2维修机构应建立并保持为确保维修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至少应包括:
a) 维修授权方的授权证明(维修授权证明应包括:被授权维修机构名称,授权维修灭火器名称、规格型号、授权期限、授权要求、授权企业名称,并盖有授权企业的公章);
b) 与维修灭火器相关的产品标准和灭火剂标准;
c) 被授权维修的灭火器结构图样、可更换零部件图样,以及关键元器件和灭火剂的特性描述表;
d) 可更换零部件的进货检验规则;
e) 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f) 拆卸灭火器、灭火剂回收处理、水压试验、灭火剂再充装/充压、维修出厂检验、灭火器报废与处置等工艺文件或操作规程;
g) 用户的质量信息反馈和服务制度。
5.4.3维修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对质量文件进行有效控制的文件化的程序,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5.4.4维修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的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维修灭火器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至少应包括:
a) 灭火器维修合同或协议;
b) 可更换零部件的进货检验和验证记录;
c) 维修记录;
d) 维修确认检验记录;
e) 维修人员的质量培训记录;
f) 用户的质量信息反馈和服务信息记录;
g) 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
h) 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中的计量仪器和仪表的定期校准或检定记录。
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并对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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