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判定规则
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1~9项;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存在上述要素 2 条(含本数,下同)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总平面布置1~4项;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5、6项规定,存在上述要素2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要素中任意3 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其他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任意4 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三、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步骤
单位应按以下步骤判定是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1.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2.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3.符合直接判定、综合判定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四、火灾隐患整改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大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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