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规范管理
(一)规范使用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已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应使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系统内规定的程序,按照各自角色,分别完成合同登记,方案编制,现场执业,报告编制、审核、签发等执业活动。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活动在该系统内开展。
(二)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
1、建立技术负责人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正式资质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是已经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指派无相应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规范服务合同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消防技术服务正式资质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已经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执业印章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已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同时加盖执业印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4、严格按许可范围执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许可范围执业。未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三级资质的一级、二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灭火器维修活动。灭火器生产企业维修部门可以按规定对本企业依法生产的灭火器产品进行维修。三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从事灭火器维修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依法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并对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
(三)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
1、规范聘用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应依法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注册期内持续缴纳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不需办理个人社保的除外),必须在职在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禁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2、规范业绩管理。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3、规范继续教育。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依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网络教学方式开展。
4、规范信息备案。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操作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法规意识。要强化法规标准的学习,严格遵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标准及资质管理的相关文件通知,切实掌握标准,把握政策导向,认真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守法自觉性。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要树立严谨的工作态度,强化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要对消防技术服务结论负责,严禁偷工减料、出具虚假失实报告、搞不当垄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计成本恶性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资格;经维修、保养的消防器材、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强化质量管理。要树立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加强内控管理,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规范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加强业务流程质量管控。应依托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全流程跟踪检视、倒查机制,强化对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现场操作人员执业活动的过程监管和实时监督。对内部管理混乱、质量失控,未能持续满足资质条件的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操作手册
3.注册消防工程师操作手册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证书情况
5.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情况
(附件下载地址: )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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