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国家规定和消防规划,组织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部门负责在控制性详细性规划中合理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本省消防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足额拨付消防工作经费。
市政、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环保、气象等部门根据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通信、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计生、民政、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本行业、本领域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安全监管、工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设施的相关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及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压力容器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 教育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教学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内容。
司法行政、科技等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科普内容。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
(二)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乡镇消防规划;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四)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公民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消防民警和消防文员;
(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按照规定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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