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一级消防工程师 > 考试动态 > 考试政策 >

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进入阅读模式

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8-07-17 17:57:50|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消防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落实消防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向购买者提供供货证明和市场准入文件的;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能提供供货证明、市场准入文件,或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监理单位未在消防产品安装前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未履行维护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有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

第四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或者对于发现的问题未书面告知委托单位整改,导致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或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检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不履行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建、供水、通信、公路等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履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职责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1 2 3

(责任编辑:yan0923)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