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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调生的考试中,民法是必不可少的考查点。很多考生在做题时,对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辨析不是很清楚,那么今天,我们就主要针对概念和时间一起来分辨一下。
第一、概念区分
首先,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民事主体现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人,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才能平等的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在这部分的理解中,一定要注意把握它们的概念。因为这个也是在考试时比较容易出的考点,出题形式是把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张冠李戴,所以掌握两者的概念,也就掌握了其中一个考点。
第二、时间
首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大家可以想一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的呢?最容易想到的是生命权。一出生就有,但死了就没有,所以各位考生可以借助这个例子去记忆。
其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按照年龄和精神状态,将自然人划分成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的具体划分,我相信各位考生都已经掌握了,但是需要注意考试方式,此部分出题有两种方式:原文考查和案例。所以不光要记住划分自然人年龄是以8周岁和18周岁为界限的划分,还需要注意理解,了解各个行为能力人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事,做了又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等。
综上所述,在时间上,一个是贯穿始终,一个是按标准划分,这样一来,是不是就掌握的比较轻松了呢?
下面我们做一下题来试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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