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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10:11:59| 来源: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而对于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甲被判刑8年,在执行4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那对于甲的处罚应该是先把8年减掉执行的4年,还剩4年与新罪被判的4年合并处罚,即应在4-8年之间确定对甲的执行刑期。

上述就是我国《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对于这个考点在考试中一般是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有时候会以简单的案例来考察,只需要学会换算即可解决这个问题。

例题: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间张某不积极改造而是经常违规违纪。在对张某执行刑期6年后,张某有一次与狱友打架导致狱友重伤,后因此张某又被判刑6年。请问对张某剩余的刑期应该为几年?( )

A.5年 B.11年 C.8年 D.12年

【答案】C。解析:张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0年,在刑期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该按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先将已执行额刑期减去,再把剩余的刑期与新罪的刑期合并处罚,即对张某的判刑应在6-10年之间确定,故本题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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