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主考官、考官通过抽签确定执考组别。只设一个面试考官组的,面试考官应实行差额制,面试前抽签确定执考人员。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应提前将《面试评分表》、《考官用计分平衡表》及文具等放置于考官席,将计时器、录音或录像设备等放置于指定位置,将笔、草稿纸等放置于考生席。
第三十一条 考官和工作人员应佩带标志牌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面试题本密封袋经主考官、监督员及考生代表检验无误并依次签名确认后,由监督员当场拆封并将面试题本发给考官熟悉题本。考生代表签字时,考官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 考生面试成绩采取保留主考官评分,其他考官各测评要素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与主考官评分取平均值的办法确定。对考生评分低于60分的考官,要在《面试评分表》上按照测评要素逐项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官向考生当场公布面试成绩,考生获知面试成绩后,应在面试成绩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招录计划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总成绩相同,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各项成绩均相同,则一并确定为参加体检人选。
第五章 面试纪律
第三十五条 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一)入闱期间擅离封闭区或接触外界人员的;
(二)私自留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未经批准、未在监督员监督下擅自与外界通电话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失密或泄密的;
(四)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工作人员擅自将考生抽签顺序号告知他人的;
(六)面试考官面试期间擅离考场进入考生封闭区的;
(七)面试考官面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官席或有影响考生面试的其他举动的;
(八)面试考官打人情分或采取某种方法暗示考生的;
(九)面试考官擅自变更面试时间、试题的;
(十)其他影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面试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着行业制服或可明显识别其身份的标饰、服装进入面试考场的;
(二)面试封闭管理期间未按规定关闭并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无论是否使用)的;
(三)擅离候考室、考生休息室的;
(四)面试时透露自己的姓名、毕业院校等有可能影响面试公平公正的其他信息的;
(五)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
(六)违反保密、回避规定的;
(七)其他影响面试公正性或面试正常开展的言行。
第三十七条 招录机关违反面试工作纪律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面试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 8月 1日施行。1996年11月15日发布的《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津人录〔199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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