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面试实施与考务管理
第十四条 面试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工作实施方案;
(二)确定面试人选;
(三)对参加面试的考生进行资格条件复审;
(四)命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五)设置面试考点;
(六)选派面试考官;
(七)组织实施面试;
(八)公布面试成绩;
(九)整理并上报面试工作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面试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形式、面试方法、时间安排及其他有关事项。招录机关应根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面试工作实施方案,制定面试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成绩,按规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时,按照该职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第十七条 招录机关应在面试实施前,按照招考职位规定的条件,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确认其在报名时提交的考生照片、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核实其是否符合招录职位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
经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未经复审机关同意,面试人选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因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形成的空额,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由招录机关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面试考点应设置考场、候考室、休息室、计分室等。考场应整洁、明亮、安静。考场内设考官席、考生席、监督员席、工作人员席。
招录机关应在候考室、考生休息室为考生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参加面试考官组数在计分室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十九条 每个面试考点设负责人1名,由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级招录机关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面试工作,确保各项纪律规定的落实。
第二十条 每个面试考场应设监督员,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监督员应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面试题本的领取、运送、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二)考官、考生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入闱管理;
(三)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考务人员是否佩带标志牌;
(五)工作人员是否按时收缴考官、考生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通讯设备,并统一保管;
(六)考官和考生是否按规定抽签决定执考组别和面试顺序;
(七)面试考场是否配备和使用了录音或录像设备;
(八)面试考官是否认真履行考官职责;
(九)计分员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计算和汇总面试成绩;
(十)主考官是否当场公布面试成绩;
(十一)做好其他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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