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天津公务员 > 考试信息 > 考试政策 >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入阅读模式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6-07-19 10:20:14|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1 2 3 4

(责任编辑:mjcb_cs)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