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察按照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由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通过调阅人事档案、到其毕业院校或原聘用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2.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记录的、不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以及存在其他不宜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形,经各招聘单位研究确定后可取消应聘资格。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招聘程序。必要时,经各招聘单位研究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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