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聘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录用,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评定合格后,镇政府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经镇政府考核合格后,经本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五)、招聘人员待遇
招聘人员签订合同后,工资待遇按每月基本工资加岗位考评工资的办法执行。
1、月基本工资参照聘用在职执法队员工资待遇;
2、岗位考评工资含出勤、绩效、交通补贴、通讯、节假日加班补贴等;
3、聘用人员将由清溪镇政府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五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聘用人员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配发服装。
(六)、教育训练
对新招聘的人员,将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及行政执法业务和日常工作技能等方面知识。
清溪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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