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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无罪过事件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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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11:06:51| 来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无罪过事件》,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或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里,不能预见的原因是缺乏意识因素的情况,不能抗拒的原因是缺乏意志因素的情况,两种情况都不能形成罪过,也就没有犯罪可言,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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