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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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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10:17:40|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责刑相适应原则,亦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刑罚与犯罪人的罪行、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关系,即应理解为犯罪人的罪行(包括主客观方面)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刑罚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罪行的轻重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刑事责任的大小则又决定着刑罚的轻重。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1.贯彻量刑原则,解决好定罪、刑事责任与量刑的对应问题。在定罪准确的前提下,贯彻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判处刑罚,是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中贯彻的基本标志。

2.解决好量刑的快速化问题。立法中对许多罪的法定刑规定可供选择的刑罚种类较多,刑罚幅度较宽,这就要求法官认真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个案中罪行的轻重准确确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继而快速地判处刑罚。

3.正确适用有关刑罚制度。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有关刑罚的制度:有考虑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制度,有累犯从重处罚制度,有自首和立功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制度,有数罪并罚制度,有缓刑制度,还有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等。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必须对上述各种刑罚制度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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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xfb_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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