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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合同的变更类型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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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09:21:08| 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商法之保险合同的变更类型》。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二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保险合同利益转让给第三人,从而引起保险合同的变更,这实际上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但这种主体的变更一般只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人并不会发生变更。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者补充,如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的增减,用途、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费的增减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中所指定受益人的变更等。

(责任编辑:xxfb_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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