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根据国家规定的1:3:6的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在首次岗位设置中,高、中、初岗位分级控制目标为: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3:4:3,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1.5:4:4.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0.3:3.5:6.2。分类控制目标按照自治区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7、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
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19、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 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在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保障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1、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设岗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2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3、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4、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区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7、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五、岗位设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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