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C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7.C
第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8.B
9.C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并公布。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10.D
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曲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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