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5.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6.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八、关于《2022年度淄博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
《2022年度淄博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2022年淄博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录。
招录机关咨询电话:
张店区委组织部:0533-2867110
淄川区委组织部:0533-5176977
博山区委组织部:0533-4110119
周村区委组织部:0533-6195278
临淄区委组织部:0533-7220072
桓台县委组织部:0533-8183167
高青县委组织部:0533-6967698
沂源县委组织部:0533-3221893
经开区工委组织人事部:0533-7870292
市中级人民法院:0533-3198557
市人民检察院:0533-3011089
市公安局:0533-2189013
市司法局:0533-6268122
市农业农村局:0533-3183561
市文化和旅游局:0533-2284876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0533-2315176
市医疗保障局:0533-2181075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0533-2722831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0533-3188019
报名技术支持和笔试考务咨询电话:0533-3169575
咨询时间:2021年11月18日至11月24日,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原标题:2022年度淄博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报考指南
文章来源:http://www.zbdj.gov.cn/tzgg/845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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