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考生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所在院校开据的毕业证明材料。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证书等;往届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暂扣在学校的,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获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五)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教育厅认定。
(六)考生报名时须提供本人通讯联系方式。如要更改联系方式,报考省直机关(含垂管单位)的考生,向招录机关备案;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向报考职位所在地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考试成绩构成比例
面向社会考录人民警察的职位,笔试科目为申论(占笔试成绩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40%)、公安专业(占笔试成绩2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
面向社会公开考录的其他职位,笔试科目为申论(占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5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
十二、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为保证招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划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绩为标准线。
其它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十三、《申论》试卷答题要求
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分为具有藏(蒙)语口语交流能力的职位和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的职位。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不计分,按不符合报考职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处理,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报考六个自治州职位的考生,笔试可自愿选择报考职位所在自治州自治民族主体语言答题,也可以选择现代汉语答题。
十四、藏(蒙)语言能力测试
报考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的考生,笔试结束后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在面试之前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各招录机关统一组织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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