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特别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报名时,一经招录单位资格审核通过后,不得改报其它职位;
(二)报名期间每日18时公布一次所有职位报名情况;
(三)请各位考生随时关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相关信息,同时,须提供有效的通信联系方式。如要更改联系方式,报考省直单位(含垂管单位)的考生,向招录单位备案;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向报考职位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避免发生因无法联系被取消资格而无法进入下一个考录环节的情况。
(四)为防止报名后期网络拥堵造成无法报名及缴费的情况发生,请考生及早报名及缴费。
(五)青海省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6年应届毕业生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的具体报考程序、条件等相关事宜,请登陆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查阅《青海省2016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各招录单位具体的招考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青海省2016年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报考人员可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查阅。对招考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工作经历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省直招录单位、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州组织部门联系,咨询电话已经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中公布。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按照网上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报名。
(三)资格初审。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直招录单位、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时对报考者进行审查。
(四)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本人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或改报其他职位。报考尚未初审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五)报名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请及时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报名确认。
(六)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省考试中心联系解决。
三、报考年龄的规定
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方法是: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记载的时间为依据,截止日期以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当日为止。具体计算规定如下: 35周岁以下(1980年4月1日至1998年4月1日期间出生);30周岁以下(1985年4月1日至1998年4月1日期间出生);28周岁以下(1987年4月1日至1998年4月1日期间出生);25周岁以下(19年4与1日至1998年4月1日期间出生)。
四、工作经历及起始时间的界定
工作经历是指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后工作的时间。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当日为止。
1、在国有企事业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选派之日算起(脱产学习和借用到州及以上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时间除外)。到公益性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毕业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5、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五、优惠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中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于2015年4月13日至4月22日,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到报考职位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拟加分人员名单,将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公示,请考生及时上网查询。
六、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1)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
(3)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5)现役军人;
(6)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七、公务员报名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八、学历的认定
青海省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考生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学历证书难以甄别的,由省级以上教育或有认定资质的部门出据认定学历证明材料。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九、资格初审、复审
(一)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由各市、州人社局或省直招录单位组织实施,报考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由该系统省级单位负责。
(二)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三)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非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格复审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了笔试、面试,情节轻微的由招录单位负责解释,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在资格复审过程中,有较大疑议的问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六)各市州委组织部、人社局和省直各招录单位对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要及时发出《面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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