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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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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2 17:14:20| 来源:人社部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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