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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进入阅读模式

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11-03-11 10:09:32|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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