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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关于法院系统招考公务员《专业科目》免试有关问题的说明进入阅读模式

2007关于法院系统招考公务员《专业科目》免试有关问题的说明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07-05-23 11:16:01| 来源: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根据报名咨询情况,部分考生在阅读《简章》时对《专业科目》免试理解有歧义,现做如下说明。

按照《法院系统招考公务员简章》第四条考录程序笔试免试的规定,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报考预备法官职位和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报考与专业相应职位的,专业科目免试。其专业科目免试对象是指:

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根据A、B、C证适用范围,报考预备法官职位的,专业科目免试。

取得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报考预备法官职位的,专业科目免试。

取得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报考计算机网络管理职位的,专业科目免试。

取得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报考书记员职位的,专业科目免试。

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报考书记员职位的,专业科目不免试。

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报考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预备法官职位的。专业科目不免试。

如有需要调整职位的,请于5月25日交费截止日前与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进行调整。       

联系电话:

0471—

0471—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内蒙古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网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政治部

2007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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