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六条,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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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jrgjzzss/202103/t20210302_36642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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