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件,可以“免除一切税费”,相关原文如下:
加大免税力度。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权限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从原文中,我们可以看出三个关键点:
(1)范围:在地方权限内
(2)时间:从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主体: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
那么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而言,地方权限内,哪些税费可以免除?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 税费 | 减免情况 |
| 增值税 | 地方无减免权限。 |
| 消费税 | 地方无减免权限。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地方无减免权限。 |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无减免权限 |
| 地方教育附加 | 该费用的征收是省政府出台,地方政府有权免征。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地方无减免权限。 国家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印花税 | 地方无减免权限。 |
| 车船税 | 地方无减免权限 |
| 车辆购置税 | 地方无减免权限 |
| 个人所得税 | 省人民政府有特定情况下的减征权限。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
| 企业所得税 | 地方无减免权限。 |
| 房产税 | 有减免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
| 契税 |
《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地方有减免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
| 资源税 | 地方有减免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
| 耕地占用税 | 地方无减免权限。 |
| 土地增值税 | 地方无减免权限 |
| 烟叶税 | 地方无减免权限 |
| 环境保护税 | 地方无减免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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